各有关教职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实施细节节选如下: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厦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提高至1300元/平方米。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之后不再因补贴标准或职工职务、职称变动调整补贴金额。
三、2014年4月30日前(含)已按《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规定预支发放、一次性发放或离退休分期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暂不做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已享受创新创业人才购(租)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已享受军队住房补贴及在外地已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暂不做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细节详见附件1《通知》。
凡我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在编职工,可申请货币化住房补贴,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于6月9日之前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综合科审核(行政楼206办公室)。
(一)如实填写《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附件2,并提交配偶单位审核盖章。职工离异或丧偶的,应如实申报原配偶或已故配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
(二)工龄实满3年以上20年以下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签约预支时,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鉴证的房屋权属交易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5月1日后户籍迁入厦门的职工,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房改办(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其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2.配偶户籍在外地(不含外籍)的职工,应提交配偶户籍所在地房改办(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其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3.配偶在部队的职工,应提交配偶所在部队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的证明。
(四)申请人自中级职称或科级职务变动起的批文、聘任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
联系人:李洪枝 联系电话:6291071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