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积金、住房补贴项目的计算。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均等于“上年十二月工资”乘以12%。“上年十二月工资”实际上就是专门用来计算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基数,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得出,它的组成部分包括:财政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和医改补贴部分、工作补贴、午餐补贴、通讯补贴、年终考核按月发放部分、按规定口径计算的校内岗位津贴(我院目前发放的校内岗位津贴超过规定标准)。“上年十二月工资”项目每年1月份由财政局工资办统一调整一次,其余时间不能变动,因此当年一月份以后的工资变动引起的基数调整要等到第二年1月份才能兑现。
2、医改补贴、社保等项目的计算。医改补贴=“上年工资总额”*1%,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上年工资总额”*2%,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上年工资总额”*8%,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上年工资总额”*1%,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上年工资总额”*2%,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上年工资总额”*8%,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上年工资总额”*14%,单位缴纳的医疗补助=“上年工资总额”*3.5%。“上年工资总额”是专门用来计算社保项目的基数,它是用“上年十二月工资”乘以12计算得出,每年7月份由财政局工资办统一调整一次,其余时间不能变动,因此当年7月份以后的工资变动引起的基数调整要等到第二年7月份才能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