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个人所得税征收将做以下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即起征点),从原2000元调整为3500元,原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调整前后税率比照表如下:
②高校在职人员每月应发工资中的的住房提租补贴部分,可比照福建省地税局闽地税函【2011】126号文的相关规定,不作为工资性收入,不征税。
③10月起,停止发放防暑降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