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2016年度各类财政专项执行进度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3-09

厦 门 理 工 学 院

财 资〔2016〕2号


关于加快2016年度各类财政专项执行进度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2016年度部门预算经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市财政局对我校2016年度部门预算及2015年可结转的专项进行了批复(厦财预披指教【2016】20号),现将相关经费下达各部门,并结合文件精神,就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度要求:

各财政专项执行单位应加快执行,确保均衡支出,要严控年底突击花钱。11月份和12月份支出金额不得超过全年预算数的20%,上半年、前三季度和10月份支出进度不低于45%、70%和80%。

财资处每年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通报财政专项资金执行率。对执行进度多次偏慢的项目由相关校领导约见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对约谈后预算支出仍然执行不力的部门,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把项目经费收回统筹安排到其他项目,核减下一年度预算资金规模。2015年结转的专项本年仍未完成的将由市财政统一收回。

二、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根据《预算法》要求,各财政专项执行单位应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1、绩效目标

各财政专项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2016年市级专项支出绩效目标表》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严格控制项目目标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书面报送财资处,由财资处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

2、实行事前绩效论证。按照厦财预〔2015〕39号文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已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家进行事前绩效论证后,方可进入招标采购环节。

3、做好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工作。各财政专项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开展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审,绩效评价有关情况应书面报送财资处,由财资处统一报送财政局备案。财资处将对事中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检查,对报送备案的事后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复核。

4、加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对预算执行绩效较好的单位,在今后预算安排时予以优先支持,对预算执行绩效较差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停止对相关项目的拨款并核减下一年度预算资金规模。

三、执行规范要求:

1、财政专项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2、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款项,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公开招投标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采购,严禁拆分合同规避公开招投标。

3、各执行单位应加强采购购合同的管理,并对合同有关事项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厦门理工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6-3-8

附件1:厦门理工学院2016年市财政专项

附件2:厦门理工学院2016年市级专项支出绩效目标表

附件3:厦门理工学院2015年“应用技术大学转型”专项

附件4:厦门理工学院2015年中央财政专项

附件5:厦门理工学院2015年财政专项结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