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个税缴交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16年7月1日起,全国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联网,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个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个税申报,原先厦门市自行使用的系统已停用。新系统设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基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学校从7月1日起,按照税法规定,将教职工的所有收入均合并计税并进行明细申报。此外,全年只能采用一次“年终奖金”计税方式计税(此方式是税务局针对“年终奖”出台的简化计税方式,比按正常的每月工资计税的税负低,但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其余均要并入发放当月合并计税)。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说明一:对校内教职工税负产生的影响
1、教职工每月的税负将增加。每月正常发放工资之外的其它收入的税率将在10%以上,职称为副教授的老师可能达到20%,教授以上的将达25%。
2、年底发放的二次分配、市财政年终绩效考核等学校年底发放的奖金必须合并在一次发放,才能使用“年终奖”方式计税,否则其余要合并在当月计税,税率将大幅提高。
3、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之后,每人每月公积金税前可抵扣数上限为1826元,超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抵扣。我校少数收入较高教工会受到影响。
4、人事派遣人员每月正常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并代缴个税,其他收入在校内发放,暂时无法每月合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个税。因此其校内发放的收入有部分税收无法实时扣缴,需到年底税务局统一汇算清缴后,一次性补缴。
说明二:各类薪酬、劳务报账流程的变动
(一)经人事部门认定的校内人员
1、校内各类人员的工资应于每月10号之前发放完毕,具体包括:在编、借用、人事派遣、柔性聘用、合同制、外教、临时聘用人员等。相关单位应最迟于上个月31日前将发放资料报送财资处。
2、每月10日起前,零星发放的校内人员薪酬可照常在网上申报并报送财资处,但不立即报销,10日以后起才能发放到位。
3、外籍人员校内工薪收入由于计税方式不同,报销人员在薪酬申报系统里申报时应选择“发放方案”为“境外人员”方可提交。
4、发放校内人员属于免税项目的其他收入,请从薪酬申报系统申报,发放项目务必选免税收入,属于免税项目的其他收入有:女工卫生费、独生子女费、教师节慰问金、文明奖、教职工慰问金、购房补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闽江学者奖励金等。批量发放的项目(女工卫生费、独生子女费、教师节慰问金、文明奖等)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数据后交由工资岗人员统一申报。
(二)校外人员劳务费
1、报销校外人员劳务费首先应从薪酬申报系统里“校外劳务人员信息采集”里填写其证件(身份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报销时应附证件复印件一份。第一次信息采集后,再次申报该人员薪酬时可在系统中直接选取。
2、校外人员劳务费不再只按单次计税,系统会自动按身份证信息累计当月所有收入合并计税。例如:XX人7月份一次性交到财务处3张申报单,虽然摘要分别注明发放XX人7、8、9月份劳务费各800元,但系统仍会自动累计按照2400元合并计税。
3、报销人员在填写“校外人员薪酬申报”单时,凡涉及到跨行转帐的,必须将建行和非建行卡分开申报,否则无法实现转帐功能。
4、对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供银行卡的劳务支出,经办人员可自行前往国税局开劳务费发票,凭发票直接报销即可。具体开票要求:3万元以下的,需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万元以上的,需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另外还需合同原件。对于非本人前往开票的,还需带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加一份委托书即可。
说明三:关于税收筹划
1、各学院、各部门在制定收入分配制度,以及教职工个人在领取有关报酬时,应参照相关税率,合理安排每月发放和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的额度,以有效降低个人全年总税负。
2、财资处将于近期推出个税筹划软件,通过该软件可实时准确测算每笔薪酬所要缴交的个税。
3、个人所得税税率及计算说明
(1)每月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应发工资-个人缴交的社保公积金-3500元(外籍人员4800元)
工薪税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例如:XX老师9月份发放工资9000元,在不考虑社保、公积金等项目的情况下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500(9000-3500)元,对应表中第3级税率,当月工资应纳税545(5500*20%-555)元;该老师9月份另发放科研奖励金5000元,合并到当月工资后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为10500(9000+5000-3500)元,对应表中第4级税率,当前累计应纳税1620(10500*25%-1005)元,扣除当月工资已纳税款545元,当前实际应补扣税款1075元。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超额累进税率,建议老师们在每个月发放其它收入时,可以将其分月分次逐笔申报发放,以便尽可能用足各个级次的额度,避免超额累进到下一个更高级次的税率。
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讲,如果该老师将科研奖励金分两个月发放,9月份只发放2500元,剩余2500元在10月份发放,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该老师发放的科研奖励金将仍适用第3级20%的税率。则在9、10两月分别新增的税金均为500元,合计1000元,低于一次性在9月发放产生的税金1075元。
(2)年终奖金
年终奖仍然适用上述工薪税税率表,但其计算方法是按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全额计税,有别于一般的超额累进制计税方式,也不再扣减3500元的起征点。
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讲,如果该老师年终奖金额为30000元,若一次性发放,对应税率表第2级10%的税率(30000/12=2500),应缴纳个税2895元(30000*10%-105)。若年底一次性发放18000元,对应税率表第1级3%的税率(18000/12=1500),需缴税18000*3%=540元;剩余12000元分摊到每月发放,适用该老师每月工资20%的税率,两项合计应缴纳个税2940元(18000*3%+12000*20%),选择年终一次性发放较为核算。
结论,老师们应结合自己平时正常的收入水平及年终奖金的高低来选择年终奖金是一次性发放还是部分发放剩余分摊至每月发放。
(3)劳务费
应纳税款=全月劳务收入*可抵扣费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费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劳务收入(含税级距)
| 可抵扣费率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800元
| 0
| 0
| 0
|
2
| 超过800元至4000元的部分
| 800
| 20
| 0
|
3
| 超过4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20
| 0
|
4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20%
| 30
| 200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20%
| 40
| 7000
|
例如:当月需要支付校外某人员劳务5000元,则需缴纳的劳务费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