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全面实施“营改增”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12-14

校内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我校属于此次税改范围。为规范增值税票开具、报销等相关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课题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除课题经费外,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考务费、会务费、鉴定费、场租费、租赁费等业务。

二、增值税税率

我校为一般纳税人,除认定为免税技贸合同外,增值税税率为6%。

三、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1、营改增后,学校税务发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普票”)。根据税务相关规定,我校只能对付款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才能开具“专票”,自然人和免税技术贸易合同等其他情况均只能开具“普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应填写付款单位的全称、税号、地址、电话、单位账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同样,我校要求供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需提供我校上述信息。

3、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当月开票错误的增值税发票可于当月作废换票,次月换票的,需报送税务局审批并开具红字发票后方可换票。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废票的发生,相关人员到财资处开票时务请提供准确、完整的付款单位纳税人信息。

四、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为合理统筹我校增值税纳税事务,减轻教师个人纳税负担,下述业务应尽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

1、购买办公用品、维修材料、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等货物;

2、策划、住宿、人力资源服务、广告设计、培训等劳务费;

3、实验室、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维修费。

其中,后勤部门发生的上述涉及校内维修、维护等业务报销时应附“专票”。

注: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支,发生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不从部门经费或项目经费列支,但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财资处办理报账手续,逾期进项税将不予抵扣。

五、其他说明

1、签订业务合同时,务必注明合同金额是否含增值税,并明确是否开具“专票”。

2、学校纳税基本信息如下,亦可见财资处网页右下方。

名 称:厦门理工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123502004266026078

地址、电话: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0592-6291576

开户行及账号:建行学府支行35101547001059000888

以上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