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办理货币化住房补贴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11-15

关于教职工办理货币化住房补贴的通知

各有关教职工:

根据《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规定,凡我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在编职工,(住房优惠政策: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称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按规定可申请货币化住房补贴,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正确填报《厦门市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并提供相关的材料,于11月25日之前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综合科审核(行政楼206办公室)。

一、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1992年5月1日(含1日)后迁入厦门的职工,申请人需提交原户口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其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配偶在外地,应提交配偶户口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2、夫妻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后离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载明的房产归属情况。

3、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需提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鉴证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

4、职称或职务发生变动的,申请人需提供批文、聘任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

二、《厦门市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在财务与资产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联系人:李洪枝 联系电话:6291071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