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行〔2010〕5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务人员出差乘坐动车组
差旅费开支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福厦动车组开通后新的形势变化,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人员出差到福州入住厦门市驻榕办招待所的通知》(厦委办[2007]119号)及《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08]7号)有关规定,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乘坐动车组差旅费开支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正处副局级及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可购买一等票,其余人员应购买二等票。
二、凭本人乘坐动车组的车票,公务出差人员定额包干的公杂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天4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等支出。
三、公务人员出差至福州,原则上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以上人员用车由驻榕办予以保障,并接送站,同行人员一起接送;其他人员用车视情给予保障。
四、公务人员出差至福州,入住驻榕办招待所的,驻榕办招待所为住宿人员提供工作餐;其余人员需由驻榕办招待所提供工作餐的,驻榕办在公务出差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内向用餐人员收取伙食费用,具体收取标准由驻榕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驻榕办及驻榕办招待所为我市公务出差至福州的人员提供便利,并做好相关接待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和更新火车站福州北站至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驻榕办(招待所)及西湖宾馆等主要酒店的公交路线图。
六、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通知相关要求及差旅费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发放公杂费。对于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车票,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超出部分的费用。
七、福厦动车组开通后,各单位接待用车保障确有困难的,可由市接待办接待车队提供车辆保障,并按车队对外出租价格七折的标准向车队支付相关费用。
八、本通知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动车组△ 差旅费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0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