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办理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01

各有关教职工:

根据市政府关于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有关精神,财资处多次到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货币化政策,得到了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大力支持,本学期已为教职工办理补贴3批,审核通过68人,申领货币化补贴共计807.95万元,引进人才及家属占审核通过资金的86.05%。为加快教职工领取货币化补贴的进度,我处拟在本学期结束前,再次启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办理工作。

结合前几次办理过程出现的问题,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工龄实满3年及以上,且未享受任何性质的优惠住房及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

2、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优惠,购房价格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性商品房价格标准,但未达到同类补贴标准的教职工;

3、享受保障性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购房价格等于或高于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障性商品房价格(目前岛内7000元/平方米以上、岛外5000元/平方米以上)标准的教职工;

4、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在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优惠政策;虽已享受优惠政策,但面积未达到同类标准补贴的教职工。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经校人事处盖章确认的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进校时间、目前职务职称的证明;

3、《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财务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调查表》须配偶单位审核盖章。教职工离异或丧偶的,应如实申报原配偶或已故配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

4、工龄不足20年的教职工,须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该产权证明材料二选一,房产证未反映申请人姓名的须提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

5、1992年5月1日后户籍迁入厦门的职工,须提供夫妻双方原户籍所在地房改办(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证明(原件),证明须同时反映享受优惠住房和货币化补贴的情况;

6、配偶户籍在外地(不含外籍)的职工,须提供配偶户籍所在地房改办(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

7、.配偶在部队的职工,需提供配偶所在部队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的证明(原件)。

8、享受过政府廉租住房、退房的教职工,应提供廉租房租房合同、退房协议复印件;

9、配偶无单位的职工,须提供配偶的失业证或个体工商经营户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1、2014年5月1日之前已申请过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因职称或职务发生变动的暂不调整;

2、外地调入我校且在户籍所在地或单位享受过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暂不申报。

待有关的货币化补贴政策出来再通知办理。

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尽快填写好《调查表》及有关申报材料,于12月15之前提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综合科(行政楼206办公室)。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6291071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