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财务处
财务〔2019〕1号
关于执行《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11日印发了《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厦财行〔2019〕15号,详见附件),请严格遵照执行。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的活动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范畴,仍按学校现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差旅费的注意事项
1、通知中“差旅费”第1点关于驾驶私家车出差报销规定,挂职干部差旅费按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管异地任职和挂职选派干部交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车改办〔201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通知中“差旅费”第2点所涉及需本单位领导签字审批的,除按现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外,还须同时报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关于培训费的注意事项
1、通知中“培训费”第2点及第11点所涉及需本单位领导签字审批的,除按现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外,还须同时报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
2、通知中“培训费”第11点关于报销培训费及领取差旅补贴的情况,培训费已包含交通、伙食等项目的,就不得再重复领取市区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补贴。
四、厦门理工学院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厦理工财资〔2019〕5号文)如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厦门市财政局、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厦财行〔2019〕15号)
财务处
2019年11月22日